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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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恩茂

本院受理原告王合敏诉被告张恩茂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准予原告王合敏与被告张恩茂离婚;二、婚生子张思盛由原告王合敏直接抚养,被告张恩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张思盛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张思盛当月抚养费1000元;三、被告张恩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合敏公告费损失400元;四、驳回原告王合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张恩茂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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