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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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龚德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稼宝利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龚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稼宝利肥业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13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龚德江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独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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