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你们、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64389.34元,本息合计449389.34元;二、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王爷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