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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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仕年

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琪、第三人王仕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6年1月8日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277.97元、罚息297.59元(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8日,后续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7.88%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刘琪未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琪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707号山湖苑西区5幢606[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3383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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