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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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董会敏

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昆祥、第三人董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昆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6年1月20日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4689.34元、罚息220.27元(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后续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58%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陈昆祥未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昆祥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贵阳路438号滨湖顺园2-17幢702[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5)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332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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