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强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112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超、无锡市格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闫强工程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被告无锡市格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超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