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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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杨节

本院受理张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张村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杨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涛劳务费2470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4705.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给付清结时止);二、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保全费297元,由被告张杨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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