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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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凯、安徽栋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皖1623民初4843号原告汪兴霞与被告郑凯、郑永乐、李庞、许春晓及第三人安徽栋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未出资4639万元范围内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栋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汪兴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郑永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未出资361万元范围内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栋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汪兴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李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未出资520.5万元范围内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栋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汪兴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许春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未出资2167.5万元范围内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栋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汪兴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汪兴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凯、郑永乐、李庞、许春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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