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汪小勤与被告刘亚玲、刘平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刘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汪小勤定作款36188.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188.09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汪小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400元,由刘亚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独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