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道琼与被告合肥市百诚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口易呗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双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双方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百诚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口易呗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道琼劳务费4402.19元;二、被告合肥市百诚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道琼劳务费3651元;三、驳回原告王道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王道琼负担296元,被告合肥市百诚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口易呗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市百诚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口易呗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