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刘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660556.4元、截至2025年7月22日的利息5436.29元、罚息34.54元、利息复利39.16元、罚息复利0.15元,合计666066.54元,后续利息、罚息等自2025年7月23日起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刘作伟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智和居D#楼1-10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4)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17794号]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