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22民撤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武瑞、常苏琪、毛哲观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作出(2026)皖0122民撤1号裁定书。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