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葛传保

本院受理原告金晓燕与被告葛传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葛传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晓燕1158.95元;二、驳回原告金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晓燕负担35元,被告葛传保负担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葛传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7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仲裁公告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