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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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远、邵亚玉、合肥高登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1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远、邵亚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882980元、利息10300.12元、罚息99元,合计893379.1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8日,此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显示的当前逾期年利率5.28%,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远、邵亚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合肥高登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高远、邵亚玉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高远、邵亚玉不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有权对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星港湾家园高3幢803不动产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在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担保债权数额901000元)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24元,由被告高远、邵亚玉、合肥高登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7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负担26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高远、邵亚玉、合肥高登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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