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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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勇、王伟

申请执行人: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代码91210381786418384,住所:海城市北关街合力委。法定代表人:单莹莹。被执行人:朱勇,男,汉族,身份证号210381197802270439,住所:辽宁省海城市北顺城路2号楼3单元3层25号。被执行人:王伟,女,汉族,身份证号21038119790917202X,住所:辽宁省海城市北顺城路2号楼3单元3层2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勇、王伟所有的位于海城市弘公寓20栋213号B座-19-5号房屋在京东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流拍价接收流拍的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勇、王伟所有的位于海城市弘公寓20栋213号B座-19-5号房屋,总计作价人民币144216.44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剩余债务继续追偿。二、申请执行人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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