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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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孙艳华、汤庆龙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孙艳华、汤庆龙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执93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腾房公告、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议价表等法律文书: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汤庆龙名下车牌为皖K37H06号上汽大通牌小型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汤庆龙名下车牌为皖K37H06号上汽大通牌小型轿车一辆评估结果为4942.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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