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与被告陈明虎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1民初7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借款本金25899.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899.37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律师代理费1613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