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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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与被告刘阳阳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1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律师代理费1613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阳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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