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顾文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雪成、高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535000元。案件受理费9514元,保全费3195元,合计12709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