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杰与被告兰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内0783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兰文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凡杰借款本金470000元,2026年4月19日前的利息97500元,本息合计567500元;二、被告兰文水以借款本金47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9475元、保全费3358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兰文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蘑菇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