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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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海波、李桂杰

本院受理原告迟有宏与被告张海波、李桂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078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迟有宏45675;被告李桂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迟有宏45675;案件受理费3041元由原告迟有宏负担1013元,被告张海波、李桂杰各负担案件受理费1014元及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蘑菇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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