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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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海洋

本院审理原告张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381民初5072号判决书、裁定书。判决核心内容为被告张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旭货款225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视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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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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