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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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孟春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朱孟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朱孟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至2026年5月8日的借款本金407332.06元,利息16099.58元、罚息283.8元、利息复利467.38元、罚息复利5.38元,合计424188.2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朱孟春所购买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华山小区17#楼2203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登记确定的担保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朱孟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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