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闪辉、吴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2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00150.93元,并以600150.9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向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38元,由被告吴传兵负担4901元,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7元。保全费3758元,由被告吴传兵负担3521元,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