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中华与被执行人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李昌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中华来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用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