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千里与被告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千里借款本金5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212元,由被告周阳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阳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