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云豪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昊盛木业有限公司、刘宇、秦彩云、韩雪雷、张国俊、郭涛、刘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21执恢1272号抵偿裁定书,另公告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1106号紫金山庄6幢1703室(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30366号)房屋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1106号紫金山庄6幢1703室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该财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税务局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缴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