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正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324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