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2026)皖0103民初6567号原告曹玺与被告张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玺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6)皖0103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原诉请或发回重审。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等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