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阚小妹、阚建武、阚腊梅、阚家英、阚家翠、阚家海、阚毓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2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