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2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建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