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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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涡阳县徽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邓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相伟伟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涡阳县徽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二、被告涡阳县徽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邓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6500元;三、被告涡阳县徽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邓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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