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信阳市鑫永威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庭科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有效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