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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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淑芳

你与林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38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6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6)黑0382执恢15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要求给付欠款116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9年11月26日至2026年7月7日止52934.56元);(3)案件受理费9200元,执行费1778元;被执行人有权拒绝向本公告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如发现有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向本院举报,举报电话0467-522457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密山市支行户名: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款专户号:9558 8509 0700 1647 622  本院于202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们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或本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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