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刘继红、吕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临泉县税务局出具的定询报告,公告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吕乐所有的位于临泉县霞光大道南侧碧桂园春暖花开1#楼1101室不动产(不动产权号:皖(2019)临泉县不动产证明第0024433号)(与刘继红共有)定询价格为:588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