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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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举

本院受理原告李道功诉被告孙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72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被告孙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道功劳务费17932元及利息(利息以17932元为基数,从2026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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