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本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斯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叶远、被告安徽恒茂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做出了(2026)皖0207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芜湖斯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叶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本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斯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叶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本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芜湖本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被告芜湖斯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叶远负担。保全费471元,由被告芜湖斯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叶远负担。公告费由被告芜湖斯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叶远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雷睿0553-5968129。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