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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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肥市庐阳区小晓白餐饮店、王亚运、李丽娟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4515号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小晓白餐饮店、王亚运、李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小晓白餐饮店、王亚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7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小晓白餐饮店、王亚运共同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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