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万新与被告胡万地、王启俞、胡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7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胡万地、王启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万新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二、被告胡万地、王启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万新偿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方已经偿还的合计90000元从利息总额中扣除);三、驳回原告胡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万地、王启俞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