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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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时堂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时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时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445495.48元;二、被告时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至2026年6月1日的利息16269.48元、罚息271.3元、利息复利435.61元、罚息复利4.76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以445495.48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1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于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裕安区新安镇丰泰·卡地亚湾33幢1505室房产[皖(2024)六安市裕安不动产证明第301041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被告时堂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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