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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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英皓

本院受理原告裕华云美数码店(个体工商户)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黑122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英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裕华云美数码店(个体工商户)手机赔偿款6.616.69元;二、驳回裕华云美数码店(个体工商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英皓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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