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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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立

本院受理原告凡凤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凡凤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986.3元(后续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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