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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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肥市经开区让一让鸡到了餐饮服务经营部

原告郑彤彤与被告合肥市经开区让一让鸡到了餐饮服务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皖019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郑彤彤与被告合肥市经开区让一让鸡到了餐饮服务经营部于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合肥市经开区让一让鸡到了餐饮服务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彤彤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10月15日拖欠工资、费用等合计12410.7元;三、被告合肥市经开区让一让鸡到了餐饮服务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彤彤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256.9元;四、驳回原告郑彤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合肥市经开区让一让鸡到了餐饮服务经营部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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