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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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峻凌电子(合肥)有限公司

原告黄闪闪与被告峻凌电子(合肥)有限公司、安徽省昕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皖0191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昕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闪闪2025年8月工资差额1347.67元;二、被告安徽省昕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闪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17.56元;三、驳回原告黄闪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由原告黄闪闪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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