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1623民初12488号原告苏州路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