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武萍与被告邵伟、张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2026年8月3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