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友、赵善红、刘福荣、秦芳芳、黄文芬、袁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王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5年10月21日的期内利息17181元、逾期利息(含罚息)33181.68元;后续利息(含罚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赵善红、刘福荣、秦芳芳、黄文芬、袁继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被告王传友、赵善红、刘福荣、秦芳芳、黄文芬、袁继霞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