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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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鸠江区科居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做出(2026)皖0207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科居装饰材料销售中心工程款2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刘飞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613034)。公告费由被告刘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鸠江区科居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现将上述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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