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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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鸠江区华中建材批发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做出(2026)皖0207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华中建材批发部货款2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鸠江区华中建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鸠江区华中建材批发部负担385元,被告王永平负担861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613088)。公告费由被告王永平负担。现将上述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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