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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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民生(身份证后六位043854)

原告夏家喜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家喜货款42980元,并以4298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家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夏家喜负担26元,被告张民生负担964元,保全费496元,由原告夏家喜负担41元,被告张民生负担455元。公告费由被告张民生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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